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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教育督导条例》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2-03-01  

 


周洪宇2012年议案

关于制定《教育督导条例》的议案

案由: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指出:“制度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   可见,制定《教育督导条例》已经提上教育部门工作的重要议程。

    一.制定《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是一种在教育系统内部运行的制度。督导办有着“国家”和“政府”的身份,但实际上是教育部门内设的一个机构。教育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同属教育系统,而且往往同属一个教育行政领导主管。这样,教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对教育质量的监督自然缺乏有效性、公信力和权威性。当前许多教育问题难以及时纠正,与一些缺乏独立的督导体系有关。如针对一些地方发生的教育经费被挪用、挤占的情况,目前的教育督导体系无法对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职责履行有效的监督。

    此外,教育督导力量薄弱,人数偏少。大多数督学均为兼职,相当一部分地区没有开设督导专项经费,甚至一年也不开展一次活动。

    二.制定《教育督导条例》是国际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国际教育督导工作的发展来看,世界各国专设的教育督导机构,如英国的国家教育标准局、俄罗斯国家教育质量监督局、泰国的全国质量标准保证办公室,都是与教育部平行设置的机构,从而可以从体制上确保了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科学和权威。

    因此,要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制定《教育督导法》,依法规范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使各级政府在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工作及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国民参与督导评估工作。

 

建议:

    1,建议全国人大委托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并将之纳入“十二五”立法规划。

    2,根据教育督导的需要与立法的一般要求,《教育督导条例》至少应该包括立法总则、管理部门的职责、督导的任职资格、学校督导评估的监督体系和教育质量监控体制、教育监督报告制度、法律职责、附则责等。

    3,关于《教育督导条例》的基本内容,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建立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部门相对独立的教育监督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建议建立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部门相对独立的教育监督体系,明确现有各级教育督导团作为本级政府下设机构,赋予其对同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权,督导干部的任命和经费由本级政府管理。实时成立与教育部平行的国家教育质量监督局。

    二是严格督学的任职条件,实行督学专业化。要注重培养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严格督学任职条件,逐步建立起具有专业化水平的督导评估制度。

    三是建立对学校督导评估的监督体系和教育质量监控体制,制定督导细则。

    四是建立教育监督报告制度,定期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本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最终形成教育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教育问责机制,促进地方政府树立新的政绩观。

 

建议人:周洪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