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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2-28  


周洪宇2013年议案建议


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建议


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优化,生产一线劳动者素质偏低和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压力得到一定缓解,农民的就业能力得到很快提升。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就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职业教育很重要,应该搞得更好。在整个教育结构和教育布局当中,必须把职业教育摆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但是,已经出台多年的《职业教育法》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不能很好的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很大的距离。因此,修改《职业教育法》已经迫在眉睫。

  在上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本人曾多次就修改《职业教育法》提交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部等也非常重视《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工作,共同为此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可惜由于种种原因,仍未能在上一届完成《职业教育法》修改审议工作,还需要继续努力,争取尽快修改审议通过,以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的需要。

案据:

  一、修改《职业教育法》是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据了解,2010年,全国初中毕业生1750.35万人,普通高中招生836.24万人,中职招生870.42万人,中职招生规模超过普通高中34万多人,既便如此,全国仍有40多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学,也没有接受职业技术培训。2010年,全国高中毕业生794.43万,普通本专科招生661.76万,普通高职高专招生208.43万,但也有很多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大学,并且很少能够接受技术培训。从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发展的趋势来看,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需求的高峰即将到来,如果只有高中和大学这一座“独木桥”,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将很难缓解。截止到2011年,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近1200万人,在校生规模近3200万人,分别占到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具备了大规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能力。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机会,有效改善了各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促进工业由强变大。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驱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当前,社会的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越来越高,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旺盛。因此,修订该法,是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二、修改《职业教育法》是促进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完善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保障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并行且同等重要的教育体系,共同承担了整个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也有显着不同,同时在实现过程和作用上又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在与普通学术类教育并行不容的“双轨制”中明显处于弱势。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证明,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逐步高移化,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精英。有的西方国家的职业教育已经发展到博士教育阶段,我国台湾地区也形成了中职、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一体的职业教育层次和较为完善的高等技术教育体系。在当前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提倡“终身教育”的背景下,现行《职业教育法》没有为职业教育与常规教育的沟通留下必要空间,未能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基础性和有远见的法律引导。因此,有必要修订《职业教育法》,以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发展、完善我国教育体系。

  三、修改职业教育法是解决当前职业教育诸多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认识不够,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措施不力,投入不足,发展不够,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失衡;二是职业教育城乡差距很大,特别是农村职业学校条件简陋,在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等方面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三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还不适应社会和企业的需求,部分职业学校办学机制僵硬,教学模式陈旧,校企合作办学开展不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制度尚未得到全面推行;四是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相对较弱,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五是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六是少数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不够规范,教育质量不高,影响了职业培训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职业教育法》,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给修订《职业教育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重大决策,湖北、江苏、黑龙江、福建、江西、甘肃、山东、安徽、河北、天津、重庆等省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职业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为修订《职业教育法》提供了很好的法制和政策基础。此外,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广大职教工作者积极进行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也为修改《职业教育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建议: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职业教育法》修改纳入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好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

  2,在修改《职业教育法》时要注意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我国职业教育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教育部门与行业协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衔接,教育、就业与培训之间相互分离。这种管理体制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妨碍了《职业教育法》实施。建议通过修订该法,整合政府职能,打破部门界限,理顺管理体制,对职业教育实行统一协调的领导。

  二是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是帮助这些家庭脱贫的根本方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根本之策。建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免学杂费和课本费,并补贴生活费。

  三是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我们已从人口资源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正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了凸显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在目前以大专层次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做好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人才,完善我国目前人才体系结构。

  四是明确投入责任和标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建立经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职教经费“三个增长”。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和比例,明确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并且规定必须保证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增长。制定完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二是建立教育附加费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立项、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五是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院校毕业生是企业的生力军,员工素质的高低对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建议明确企业在免费提供学生实习、教师进修、设备添置、课程改革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建议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六是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尤其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和职业资格制度,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不培训不得就业和上岗。应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七是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职业教育法》对法律主体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更是空泛。建议结合实际,建立职业教育执法责任监督制,健全和完善师生处分和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