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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2016-03-02  

 


周洪宇2016年议案建议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建议


案由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公益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据了解,2013年我国接受社会捐赠的总额达989亿元,是2006年的捐赠总额的近10倍;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已有56.1万个。然而,接连发生的“郭美美事件”“李连杰壹基金被指贪污三亿元善款”“李亚鹏嫣然天使基金遭质疑”等,为慈善事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因此,为了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完善慈善法律制度。全社会呼唤慈善立法的声音由来已久。社会各方面多年期盼尽早出台慈善法。本人在2009年、2010年、2012年的全国人大会上都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的议案》。在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中,慈善立法加快了脚步--2015年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终于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2015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目前,慈善法草案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各方面了解的情况看,草案二审稿已相对比较成熟,但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商榷提高。


案据



  我国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公益组织自身的发展水平与步伐远远落后于世界其它国家,慈善事业在我国遇到了发展的制约“瓶颈”。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慈善公益组织只有100多个,掌握的资金总额不到GDP的0.1%,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而目前我国农村有绝对贫困人口约3000万。城镇贫困人口约3000万,加上残疾人、受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国内的富人,10%来自普通百姓。而国内工商注册的企业有捐赠记录的不到总数的1%。这样的数据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群众对善款能否得到真正运用的担心,有政府相关政策制度的不足,慈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因此,慈善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大力推进,亟待通过一部好的慈善立法来解决体制机制的问题,这样不但能够给慈善组织一个合法的地位,而且有助于全社会慈善意识的确立和普及,还能创造更好的捐赠环境,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行,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更快发展。


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最终稿里确立以下表述:(1)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慈善立法是为了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指导和管理,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和奉献,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2)慈善组织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章程。慈善组织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明确其独立法人的地位。让更多的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壮大,促进其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度,吸引更多的捐赠。(3)规范慈善资金的捐赠管理规定,完善对慈善项目运行的监督。对慈善捐赠得来的资金、物品需要严格管理,从接受渠道、使用明细、划拨情况对社会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慈善财物及时到达捐赠对象。(4)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激励企业和个人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目前通行的是免税政策,应提高免税额度,简化免税程序。(5)加强宣传,设立“慈善日”。在全社会提倡乐于助人的风尚。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慈善事业的认同感。



  二、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审稿的基础上,对“大慈善”的概念、慈善行为规范、慈善组织登记以及慈善监管、



  鼓励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约定。



  三、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最终稿上充分体现出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所在,草案应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



  四、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最终稿中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作出一定约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作出约定是规范慈善组织的重要内容,应该有明确的标准。



  五、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最终稿中对慈善信托的有关内容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慈善信托应该享受慈善捐赠的待遇,注意区分“在先慈善信托”与“剩余慈善信托”,按实际情况享受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和荣誉奖励。同时,建议明确慈善信托财产登记与慈善信托的设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最终稿还要明确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未明确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是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信托受托人对所取得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应当适用草案中对慈善财产管理的规定。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