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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快教育法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3-03  

 

周洪宇2016年议案建议

  关于“十三五”时期进一步加快教育法治建设的建议

  案由:

  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既是引领国家发展的宏观战略,又是指导法治建设的行动纲领。

  2015年8月底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决定,正式公布,新修订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两部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修订后的教育法还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还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修订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两部法律即将实施,这无疑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取得的新进展。但是,与目前建设法治中国、保障人们教育权利、全面依法治教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一定距离。面对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必须进一步加快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案据:

  一、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直接影响着综合国力与软实力竞争。而要保证教育健康有效发展,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只有形成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才能真正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正在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走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道路。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科教兴国战略需要以依法治教为保障,提高国民素质,提供人才支持。只有加强教育法治,依法治教,才能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目标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证按教育规律去办学。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客观条件才能有保障,才能有效协调教育领域内的各种关系,提高教育管理效能,保障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效。可以说,加强教育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三、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是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正进入深水区,教育发展的核心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比如人口流动带来教育格局变化、留守儿童教育权利亟待保障、高考制度改革等牵涉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平衡这些利益,就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教育改革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因此,法治对于教育改革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世界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加强和完善教育法治体系,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如英国早在1870年就已颁布《初等教育法》,之后又分别于1876年,1891年,1893年,1899年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初等教育的补充法律,使该国的义务教育普及率大大提高。1889年颁布了《技术教育法》,涉及到整个中等教育制度的改革。《1944年教育法》是一部较全面的法律,涉及英国教育的各个阶段。1988年颁布《教育改革法》,对大学和国家的关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高等学校的拨款制度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92年颁布《继续和高等教育法》,有效地保障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发展。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从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覆盖的状况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很多领域还是空白领域。大量的教育失范现象仍然存在,教育活动中的很多教育关系和教育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调节,许多应由教育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无法可依。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整,法域不宽广,横向结构内容不丰富,一些在教育实践中急需的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我国至今尚缺少《学校法》、《教育考试法》、《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或《终身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重要教育法律。二是教育立法与修法不及时。立法与修订不及时,与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严重脱节,影响了教育自身改革与发展。1990年代以来,教师待遇、学校安全、学生就近入学权利保障等问题非常突出,迫切需要《学校法》《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但这些法律至今没有制定。此外,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现行法律中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但至今或者未修订,或者修订不彻底,还留有一些遗憾。此外,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教育法律救济渠道不畅通、教育管理缺乏法治思维、教育行政执法不得力、教育司法制度不完善、教育法律监督不到位、公民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亟待通过出台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完善。

  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十三五”期间的立法计划应与“十二五”期间的立法计划有效对接,并加快推进。众所周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与全国人大“十二五”期间都确定了“六修五立”的教育立法计划,即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学校法》、《教育考试法》、《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但实际情况是,五年过去了,目前只修订通过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议程中,《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还在继续修改中。原有的立法计划尚未完成,而新的形势发展又迫切需要制定新法。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十三五”立法计划应与“十二五”立法计划有效对接,凡已纳入“十二五”期间立法计划又尚未完成的,原则上继续保留下来,纳入到全国人大新的“十三五”立法规划中。同时,考虑到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应将《教育考试法》调整为《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并新增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换句话说,建议全国人大“十三五”立法规划应包括修订《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或《特殊教育法》),制定《学校法》、《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家庭教育法》和《学校安全条例》, 即“五修六立”。

  二,建议教育部作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上述《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或《特殊教育法》)的修订,以及《学校法》、《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家庭教育法》和《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主要是由教育部负责具体起草与修订完善的。因此,请教育部对已在修订的继续抓紧修订,对需要起草的抓紧起草,对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其他部委支持的,积极争取支持,以加快进度,争取在“十三五”期间,教育法治建设取得比“十二五”期间更大的成就,以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三、建议教育部尽快制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有关文件,夯实教育法治体系。建议尽快制(修)订发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师申诉办法》等规章。设立依法治教示范区。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出台《关于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全面开展教育系统法治教育培训。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