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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仍需完善

发布时间:2016-02-04来源:团结报 浏览量: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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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2003年起连续三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一直以来关注农业、林业及生态环境问题,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议案在全国两会上分别于2010年、2013年、2015年提过三次,现在终于传来好消息,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将修订草案寄给我,让提修改意见。

  经过仔细研读,我觉得从整体上来说修订草案有很大的进步,如基本上规范了执法主体,避免了执法主体的交叉而引起的管理混乱;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增加了对人工保护野生动物分类管理的内容;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了法律范畴,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内容;加大了各类针对野生动物违法的处罚力度等,所有这些应该说有针对性和时代进步性,对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保护会有很好的作用。

  但是我个人觉得,整体而言,修订草案不是很严谨,有的地方过细,像实施条例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有的地方太粗,没有为下一步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提供依据和空间,因此还需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确定为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为什么不将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列入保护范围内呢?现在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绝大多数是因为其经济价值,可见更应该将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生活方法变化,野外活动越来越多,一些故意伤害、惊扰、骚扰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及迁徙通道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势必影响野生动物的生活生存。建议修订草案第十条增加第二款,“参加户外活动的探险、攀岩、动物摄影等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与野生动物保持适当距离,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及迁徙通道使用无人机、机动船、强光、强音或抛投物体等工具和方法惊扰、驱赶、伤害野生动物。”

  修订草案取消了运输证,这会给野生动物监管工作带来重大漏洞。修订草案规定要求运输野生动物应持有人工繁育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标识,这个规定除标识是可以与野生动物随货同行外,其他的证件监管很难操作。现在运输野生动物不管是飞机、火车、汽车、物流等,货主一般没有随货同行,那么重要的人工繁育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会交给列车行李员、汽车驾驶员、飞行员和物流公司的送货员吗?显然难以操作。应该是有标识的可以运输,无标识的使用运输证。

  修订草案把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重要措施,并且在规划时要求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保护需要,这很好。但不仅是规划时的避让,有些项目在建设时不可避免地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因此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上也应当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且需要作出评价评估,并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以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要特别防止原则性的规定落空。

  针对引进的外来野生动物怎么管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是引进时要批准,放生时要批准,并规定了罚则,但在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环节未有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外来物种很多是违规进来的,随后被卖掉,放生也是偷偷地,都很难查。现在大街上叫买和运输的行为很多,如果很难查的环节制定了规定,而很好查的买卖和运输行为没有制定规定,那外来物种还是管不住。

  修订草案有些条款太细像实施细则。如第二十三条,应改为禁猎区、禁猎(渔)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的删掉,为实施细则的制定留下空间。

  我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寄给我让提修改意见而高兴,也认为草案仍有需完善之处而继续呼吁。

  (作者:周建元,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湖北省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