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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七章48条,围绕家庭教育从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内文明确强调: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内涵丰富,不仅仅是向孩子传授知识
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异化、不当等问题,《条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不在孩子身边,也要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条例》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代为监护的人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同时,父母还应当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与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代为监护的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并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不得收取费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父母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相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条例》还进一步强调了妇联、社区在家庭教育中的任务。
(内容来源:新华社)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人民政协报采访:
江苏省不愧是全国教育现代化先行省,此条例很好地体现了党中央有关文件的最新精神,尤其是十九大报告有关精神、全国教育大会总书记讲话有关精神、全国思政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五四运动纪念大会讲话精神等,全面贯彻实施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及其实施方案,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望,符合教育发展实际需要,明确强调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家长、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各自责任,注重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协同联动,发挥了教育立法对于家庭教育的积极推动作用,为全国性教育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国家家庭教育法的早日制定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其他有关具体意见,可参看我今年两会期间有关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以及相关记者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