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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博物馆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3-02-28  


周洪宇2013年议案建议


关于制定《博物馆法》的议案


案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全国博物馆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取得了十分显着的成就。全国博物馆数量迅速增长,类型愈加丰富,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截至2011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89个,其中,国有博物馆3054个,民办博物馆535个。特别是实施免费开放政策以来,中央补助博物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30亿元,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陈列展览近万个,年接待观众达到5.2亿人次。可以说,博物馆为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我国博物馆还存在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学术研究定位不高、理论成果不够前沿、陈列服务水平急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准入门槛不高导致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良莠不齐、民办博物馆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撑。因此,加快博物馆立法,制定一部顺应时代潮流,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事业可持续跨越发展的博物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订《博物馆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制订《博物馆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体现

  博物馆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制定《博物馆法》,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功能作用,对于提高全体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国家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2、制订《博物馆法》是我国博物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博物馆事业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在新形势下,我国博物馆办馆主体、博物馆结构日趋多元化,博物馆事业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在免费开放后,越来越多的观众走进博物馆,如何切实保障观众人身安全、参观权益,以及保障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在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国民体系建设,丰富博物馆体系过程中,如何保障民办博物馆享受与公共博物馆同等的国民待遇,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博物馆设立、建设、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保障博物馆合法权益,如对博物馆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有效保障时做到有法可依等等。制定博物馆法,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目前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瓶颈,保障博物馆权益,建立健全博物馆体系,为博物馆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外部环境、及资金、人才、技术需求,为实现我国博物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法律支持。

  3、制订《博物馆法》是我国博物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民生水平的重要规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博物馆立法,是博物馆事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虽然目前我国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对包括博物馆在内的公益文化事业的扶持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2005年出台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又属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在协调博物馆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力度不够,已不能适应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新需要。制定出台《博物馆法》,从法的高度对博物馆从业人员资质、博物馆管理制度、文化产品开发、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关系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人才问题、制度问题、责任问题,明确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博物馆改进行政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博物馆法》立法的可行性

  1、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博物馆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文博事业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这不仅体现在国家对博物馆硬件建设的重视--对博物馆财政投入大幅增加,如2012年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达到128亿元,而且还体现在国家对博物馆软件建设的重视--积极推动博物馆制度建设。十八大刚刚胜利闭幕,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前往中国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同时,越来越多的观众走进博物馆,爱上博物馆,自博物馆免费开放以来,全国博物馆接待国内外观众已超过40亿。这成为加快博物馆立法进程的直接推动力。

  2、《博物馆法》已经有了良好的立法前期基础

  1979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布《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1986年,文化部颁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2001年,文化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开始施行;2003年,《文物保护法》修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2005年,文化部发布《博物馆管理办法》;2008年、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两次就《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文化部已将《博物馆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涉及博物馆的内容散见于上述法律、条例和办法中,急需进行系统化研究,提升层级,加大法律效力,形成一部独立的、有效的法律。也正是基于上述文化法律法规的立法,我们对文化立法的规律有效把握,文化立法的工作方式可供参考,博物馆领域立法可供借鉴经验已比较丰富。

  3、国际公约及先进国家博物馆立法经验可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制定法律以保障和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已成为国际性趋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0年发布《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于1978年发布《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于1986年发布《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2004年第四次修订)。日本《博物馆法》立法在上世纪50年代已经完成,对博物馆人员从业资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公立博物馆、私立博物馆的关系,为之提供的服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有美国博物馆评审制度,英国博物馆认证制度,以及法国、波兰、丹麦、爱莎尼亚、肯尼亚等国的博物馆法案,十分值得学习和借鉴。


建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博物馆法》纳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博物馆法》立法研究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及有关科研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专班调研起草《博物馆法》。

  3、建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在制定《博物馆法》时,应注重借鉴国外有关先进经验,同时要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

  4、建议《博物馆法》在制定时,要注重基本构架、主要内容与《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保持连贯性、延续性。同时,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协调。

  5、建议在《博物馆法》制定过程中,应向中央单位、地方政府、博物馆、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使之更加完善。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