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网站!
 
加入收藏 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议案提案

关于建立国家荣誉制度 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02  

 

周洪宇2014年议案建议

 

关于建立国家荣誉制度 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建议

 

  “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全国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如“宁可一身脏,也要换来万家净”的环卫工人时传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人民教育家”斯霞、霍懋征,“人民作家”巴金,“人民艺术家”常香玉等,这些先进人物的名字,让我们耳熟能详,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强烈的典型性、先进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在社会上发挥了巨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各种奖励的法规和规章,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大量可歌可泣的先进模范人物受到奖励表彰。但目前,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仍未建立,真正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级荣誉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空白状态。这不利于社会道德和良好风尚的形成,也不利于民族精神和凝聚力的确立。因此,尽快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案据:

  一、建立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奖励人们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这很容易导致的一个偏差就是,人们为了得到金钱而不择手段。而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主要在于提出一套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体现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国家授予荣誉的标准主要不是金钱,而是那些表现出了高尚品质或作出了卓越贡献的人。一个人,只要他足够高尚、正直、勇敢,为国家建立了殊勋,就可以获得国家荣誉勋章,这将使他比那些有钱却对社会无所贡献的人更能受到公众的尊敬。通过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不仅可以引导某种价值、观念和文化,而且可以倡导某种社会风气,引领某种社会风尚,它可以使得一个国家的人民不仅仅追求世俗和功利的满足,而且追求道德和荣誉上的完美。

  二、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国家经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中国社会正在从一个以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协调发展的转型。在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人们发现社会道德水平却在相对下降,人的追求越来越世俗化和功利化。这样的局面会导致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缺乏认同感和责任感。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变革的关键时期。如果经济建设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对于国家的尊重和认同。

  三、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既是宪法规定的内容,也是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的需要。

  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中有专门一项“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国家荣誉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宪法制度。为了强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和政治与法律联系,对于在建设国家方面、向国家履行宪法义务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的个人,国家通过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的方式来肯定个人对国家所作出的贡献,同时还可以激励其他个体积极履行宪法义务,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昌盛多作贡献,特别是依据宪法积极和有效地履行一个公民对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宪法义务。因此,以宪法规定为依据,抓紧制订国家荣誉制度已迫在眉睫。

  四、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国际惯例。

  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和惯例,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以及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早已实施并运行良好的国家荣誉制度。西方国家的政府奖励制度主要体现为勋章制度,不同的勋章和等级构成了国家和政府的奖励体系。勋章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等级标志,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勋章更加强调功绩性,具有了对内平民性、对外国际化的特点。所有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国公民或者外国人都列入国家荣誉的授予范围。比如,英国对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根据贡献的重要程度,授予不同等级的荣誉称号,主要有世袭贵族、终身贵族、男爵爵位、骑士爵位、骑士勋位。获荣誉称号的本国公民一般由首相向女王推荐,获荣誉称号的外国公民 人选由外交部向首相推荐。政府分别于每年女王生日和新年两次公布获得荣誉称号的名单,并举行盛大的授予仪式。法国最高级别的勋章是荣誉勋位勋章,用于表彰在民事和军事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法国公民。荣誉勋位勋章授予的名额有限,入选条件极为苛刻。为扩大奖励对象的范围,在军事领域,保留了传统的军功奖章,用于奖励立下战功的普通士兵;在民事领域,增设了国家功勋勋章作为荣誉勋位勋章的补充。美国政府奖励和国家授勋主要由国会奖励和总统奖励两部分组成。国会奖励包括国会奖、国会金质奖章、国会荣誉奖章和其他国会奖励,主要用于推动14至23岁的青年人在创意、成就和完美方面的成长;国会金质奖章奖励给终身贡献或取得某项成就的公民;国会荣誉奖章是国家的最高军事奖章,用于表彰作战英勇、自我牺牲的军人。总统奖励包括总统自由奖章、总统公民奖章、全国反恐战争 奖和全球反恐战争服务奖。我国的香港地区除了勋章制度外,还有“太平绅士”制度,是一套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政府委任对香港社会有“重大贡献之人士”为“太平绅士”,以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太平绅士不仅是一个体面的荣誉,更有一定的实职。佩戴和获得这些勋章和荣誉的人,在其国家和地区,都代表着一种完美的道德和杰出的贡献,受人敬仰。

  五、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而且现在已有明确的工作部署。

  我国历史上,晚清至民国时期也曾实行过国家荣誉勋章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国家荣誉制度。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尽快推出国家荣誉制度,当年底,时任人事部部长的尹蔚民就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宣布,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据了解,人社部近几年也在加紧研究建立包括国家勋章制度在内的国家和政府奖励体系。因此,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准备。

  综上所述,我认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要通过这一制度和立法,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会风尚,用共同的价值观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建议:

  一、国务院要高度重视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工作,应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对国家勋章的分类、授予条件、授予程序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做法,适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国家荣誉的颁发对象包括所有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外国友人,统一规范现有的各种荣誉制度、明确国家荣誉制度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建立专门的、稳定的评价机构和公平的评价机制。为更进一步增强国家认同感,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凝聚整个中华民族的力量发挥其应有作为。

  二、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既要突出奖励作用,又要展现激励功能。在具体授予某个主体一定的国家荣誉时,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甄别和确认程序,特别是应当将即将获得国家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单位依法可以获得国家荣誉称号的法定事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以保证国家荣誉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由于国家荣誉代表着国家,因而应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许多国家对不同级别的国家勋章每年颁发的数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在建立这一制度时,最好本着宁缺毋滥、以少为佳的原则。国家荣誉,还应该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别的国家勋章,同时,应当向教育、军事、科技、文化领域的一线人员倾斜。

  三,国家荣誉制度的实施,在国家科技荣誉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之后,应考虑再向教育和教师队伍倾斜。这是因为:第一,科教兴国是国家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的理论基础是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邓小平同志坚持“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是教育”的核心思想,为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至今国家仍是坚持这个发展战略。我们不能重科技轻教育,更不能轻教师。第二,我国有1800万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据教育部2013年9月3日最新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1462.88万人)。他们长期以来兢兢业业,默默耕耘,不计名利,甘为人梯,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人才,为我国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一批优秀教育家也在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中成长起来、涌现出来。今天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是从学校出来的,都是教师培养的,我们的成长离不开教师的精心栽培。教师队伍是我国事业队伍中最大的一支力量,人数远远超过其他任何队伍,其规模之庞大、整体素质之优良、作用及影响之显著无与伦比。提高教育质量必须依靠教师,必须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人来当老师。我们需要更多一辈子献身教育、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让学生永久铭记的教师。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对于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鼓励教师终生从教,培养造就一大批教育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比任何队伍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更为迫切。第三,在教育领域,教育部门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已经实施多年,产生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基础与条件。在此基础上再提升到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层面,会相对比较容易。第四,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规定“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和国务院文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势在必行、刻不容缓。2011年3月我在全国“两会”上就提出设立国家级教师最高奖“陶行知教育奖”,造就一流教育家的建议,2012年、2013年3月全国“两会”上又连续提出关于推进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的建议,但有关部门多次回复先建立国家文化荣誉制度再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笔者认为这种硬性排先后的思路并不符合实际,还是要按党的实事求是路线办事,谁更重要且更成熟就谁先实施,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应尽快优先建立起来。

  四、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要注意严格规范国家荣誉的法律效力,防止将国家荣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特权制度联系在一起,同时还要建立与国家荣誉授予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国家荣誉终止、恢复和剥夺等制度。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