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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教育立法应“竞速提质”

发布时间:2015-10-28来源:周洪宇 浏览量: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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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的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性阶段。

实现教育现代化要以法治为根本保障

实现教育现代化至少需要四大保障:一是领导保障;二是队伍保障;三是投入保障;四是法治保障。四大保障的地位、性质、作用都不完全相同。领导保障是关键,领导重视了什么都好办。队伍保障是基础,师资质量不高,教学质量也自然不会高。投入保障是前提,没有充足的教育经费投入,教育事业的推进也很难有保障。法治保障是根本,在这四大保障里面,我认为法治保障是最重要、最基础、最牢靠、最具长远性的。教育治理最根本的就是依法治教,国家通过制定颁布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来宏观调控、制定规划、划拨经费、评估督导、进行问责。

去年某个学校举办学生春季运动会,一位家长陪同孩子到学校观看跳远比赛。孩子比赛完之后,他自己也去跳,结果骨折了。于是他到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他的医药费、误工费。法院最后判学校赔偿这位家长。这说明什么问题?我们现在尽管有教育部的《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但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毕竟法律权威性和有效性还是比较有限,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通过的专门法律,尤其是缺少像《学校法》这样一种基础性、根本性的重要法律,来明确学校的性质、地位、作用,规定学校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校长的责任、权利、义务。因此,学校客观上就成了被赋予无限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要在学校发生的事情,不管是谁,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就是学校的事,就是校长的事。如果这样下去,谁还敢当校长,谁还敢办学?这个例子提醒我们,教育的发展和改革,要以法治为保障。没有法治做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就无法顺利进行。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大改革要有法有据,要加强相关立法的协调,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我们的教育事业同样也是这样。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教育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教育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了17项教育行政法规,地方省市人大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200余项覆盖教育各方面工作的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可以说是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结束了过去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根据全国人大十二五立法规划,教育法律方面要六修五立,也就是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教育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今年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草案。但总体来看,我们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在很多领域还是空白,比如学校法、农村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教育投入保障法、教育考试法等。同时,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需要修订。总之,教育立法进展还是比较缓慢,教育立法工作还应该竞速提质

加强教育立法要做好几个方面

一是基专结合,把基础性的法律制定和专门法律的制定有机的结合起来;二是左右协调,协调处理好上下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立修并举,既要立法,也要修订过时的法律;四是持续并重;五是快慢结合;六是上下结合,我们的立法不仅要想在国家层面怎么立,各个地方也要加快相关的立法,发挥两个积极性,这样的话,地方的立法加速推进,就可以反过来影响全国有关立法的出台。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民进湖北省委会主委)